征收拆迁中的非诉强制执行程序,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30

征收拆迁中的非诉强制执行程序,你了解多少?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直接强制其履行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通常所说的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二、在征收拆迁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非诉强制执行类别?

在征收拆迁中有哪些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呢,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针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经常作出各种行政决定,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拆迁中,最常见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为被征收人的你该如何应对?

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时,笔者认为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可采取以下四种救济途径:

第一、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具体理由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异议。另外,依据上述法释〔2012〕4号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在此期间亦可依法提出异议。

第二、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申请执行复议。具体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七条规定,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在同一个法律程序中,也应该赋予被征收人同等申请执行复议的权利,不能因为征收补偿决定中已经赋予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而剥夺其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复议的权利。

第三、对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被征收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执行监督。具体理由为,《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3号)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被征收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四、在征收拆迁中遇到非诉强制执行时,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征收拆迁活动中,经常出现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即聘请专业且信任的代理律师依法维权。近期,本所执行主任周涛律师与笔者共同办理的两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具体为云南的当事人直接收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和浙江的当事人先收到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及相应的证据,然后参与听证,最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在我们的专业指导下,两位当事人均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一定意义上推进了案件向前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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