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的特点及补偿利益探究
发布时间:2022-05-10


 • 肖卫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款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项目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基本按照损益相补原则,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对象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企业而言,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产,不论用途为经营还是居住,都有获得补偿的法定权益,具体补偿项目分析如下:

1、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是居住性质,应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在同区域能否获得重新居住的权利;如果是经营性质,此处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企业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该类市场价值因参照对象较少,一般需要采用评估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对被征收人带来的室内物品的转移、搬运、存放都存在实际成本,该部分费用属于必须补偿的内容。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提供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际取得安置房之日止的基本过渡费用,一般采用房屋面积固定价格标准,按月、按年支付或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超出过渡期限的,可按房屋面积固定价格标准的双倍支付;但若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则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一般不需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则无需等待安置房分配的过渡期限,实践中,应结合被征收人购房、装修、入住的合理时间,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费,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补助。具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项补偿对象仅限于经营性房屋,包括具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养殖户等所有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拥有的用于商业、工业、农业的非居住类房屋,因征收行为实施,势必会造成使用被征收房地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活动暂时中断,生产经营主体另寻他处经营,经过一个合理期限,生产经营才能恢复到征收前的营利状况。停产停业损失就是在这个合理期限内生产经营主体可得利益的减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要参考经营收入、利润、经营年限等指标经由评估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或根据房屋面积X单位面积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4、补助和奖励。对于这一项补偿,很多征收部门限定于配合拆迁奖或整体拆除奖,这其实是对法律的狭隘解释。因征收行为是政府主导的单方强制行为,对于被征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是既定的,不论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搬迁,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所作出的配合或忍让,都应当得到补助和奖励。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可知,奖励和补贴等并不因未在指定时间配合征收而灭失。

5、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也属于必须补偿的项目,该项损失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企业的健康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以来,众多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突出贡献。当企业遇到征收,保障企业平稳过渡是重要课题。征收部门应适用完全补偿兼公平补偿原则,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价格为基本标准进行公平补偿,最大限度的维护好企业的合法补偿权益,保障企业在征收后能长远发展、稳定经营,继而实现合法、高效、和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