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十万变三万,行政诉讼三招鲜
文/王玉涛律师
案例概述
某食品厂生产的“粘自发糕粉”超出了其生产许可品种范围,且经检验,案涉批次“粘自发糕粉”当中的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的要求。至案发日止,该食品厂生产的“粘自发糕粉”以每包1.2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额合计2550元,扣除大米、糕点粉、泡打粉、包装袋等原材料的成本款2298元,获违法所得252元。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食品厂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决定对某食品厂作罚款合计1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食品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市场监督局作出的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食品厂已召回所有不合格食品,且其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货值仅2298元、违法所得仅252元,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该食品厂为夫妻二人家庭式经营的小微企业,生产规模有限、经济效益不高;经营者是70岁的老人,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常年需住院、服药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情节。某市市场监督局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未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符合《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修订后进一步强化的“过罚相当”原则。经法院主动释法说理和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对某食品厂的案涉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该调解协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以及《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行政诉讼中需要做好的三项准备
第一招,查看法条依据,明白自己占不占理
本案中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那么要打官司,首先得看看该条款的规定。经查看法条,本案中的情形,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被处罚十万元,为什么不是五万元或者其他数额?那么这里就需要一个“理”,法理、道理、情理,总之需要一个罚款十万的理。如果处罚不合理,打官司心理就有底。
第二招,查看本省本领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到底应该罚款多少,这就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目前各省基本上都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类文件。在《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就从起减轻、从重加重、一般处罚等处罚的幅度、情节、处罚数额的计算公式等,都会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核对这些情节,就知道本案的处罚过重了,打官司腰杆子也就硬了。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中查明的从轻处罚情节从哪里来的?对照这相关标准也就知道了。
第三招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作为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经过调解从十万到三万,都可以接受。(最后罚款三万是否合理合法,咱们不讨论。至少都能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