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的拆迁补偿协议会轻易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2-08-10

签好的拆迁补偿协议会轻易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吗?

律师/文

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签好的行政协议会轻易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吗?今天我们通过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镇的一个案件来了解一下实践中拆迁补偿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基本案情】

 张某1与张某2系兄弟关系,两人的爷爷张某3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张某3去世后,该处宅基地由张某2和张某1的母亲周某使用。张某1、张某2成家后,将上述宅基地分为东、西院,张某1居住在东侧,张某2居住西侧。2011年,两人在亲戚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东西院每人一半,按地亩册上说,现在东墙一人一半,若以后孩儿们想建房,东墙任何人都不能拆除”。2016年开始拆迁改造,因张某1及张某2的父亲去世,社区出具证明:张某2与周某系母子关系,原宅基地经家人及村民代表同意,现归张某2使用。周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张某2全权处理拆迁改造工作。2016年10月,张某2与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有效安置人口7人,安置面积共计1300多平方米,货币补偿若干。上述拆迁补偿款已发放到位。张某1与张某2对上述补偿协议项下的财产分配产生争议,张某1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法院判决张某2返还张某1货币安置补偿款若干,目前该案在检察院抗诉阶段。2020年1月,拆迁指挥部向张某2作出《关于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的决定》,以补偿协议存在安置面积不符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拆迁安置方案的情形,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为由,变更与张某2于2016年10月签订的补偿协议。随后,指挥部与张某2签订一份新的补偿协议,约定有效安置人口7人,安置面积共计800多平方米。张某2向指挥部退还根据原补偿协议多获得的60万补偿款。张某2以区政府为被告,张某1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原补偿协议无效;张某1起诉请求撤销张某2与拆迁指挥部重新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结果】

针对张某2提起的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补偿协议涉及第三人张某1享有使用权的X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部分无效。张某1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张某1的上诉。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原告行政相对人张某2、被告区政府,第三人张某1三方之间对原补偿协议涉及第三人内容效力存在争议。经过法院审理,郑州中院基本支持了张某2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判决作出的主要理由是:首先,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当存在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协议。本案被告区政府行使行政优益权向张某2作出《关于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的决定》。第二,第三人张某1在本案所主张权利的基础在于其和张某2之间的民事协议,根据该民事协议,张某1在张某3(已故)原取得的0.6亩宅基地中的0.3亩上享有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张某1可以就上述房屋的拆除获取补偿利益。经查明张某1于1997年曾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一处建造房屋,在拆迁改造期间,张某1就该房屋已与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安置面积及相应补偿。既然张某1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那么对张某2就张某3去世遗留的宅基地及房屋与指挥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涉及张某1享有使用权0.3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应该考虑上述情况。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补偿协议涉及张某1享有使用权0.3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部分行政协议应归于无效,第三人张某1可以与区政府另行解决。

本案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的主要原因,系第三人张某1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及继承所得房屋均遇到拆迁改造,在就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取得安置面积后,行政机关以履行原补偿协议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为张某1不能就继承所得房屋再行获得安置面积。对此笔者持有不同观点,对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的“拥有”不应该作扩张解释,这里的“拥有”应该是指“申请”及有关创设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而本案中,张某1作为本村村民在90年代申请宅基地是符合条件的,当时其爷爷张某3也拥有宅基地一处,张某3去世时发生继承,张某1因此继承老宅基地上房屋,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原则,更谈不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