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2-08-15

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

文/王玉涛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很好理解。过去的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不追究责任了。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低于14岁的未成年人的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低,因此刑法适应社会需要增加了该条之规定:12到14岁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问题。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从基层发案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然后核准文件再下发。这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那么在这个层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到底能不能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这些12到14岁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呢?能不能直接抓人?

 一种观点认为:在层报过程中,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

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在核准追诉之前,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也就是说,可以抓。虽然检察院的这个规则制定的时候,还没有关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规定,只有超过20年的犯罪分子应不应该追诉,需要核准的问题。但是核准追诉的规定,在同一部刑法中不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层报过程中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其理由认为,2021年6月1日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这里的“严重不良行为”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三十八条之规定,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该法第38条规定的一些行为。

从法律衔接上看,12-14的人,在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情况下,就属于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因此,在层报过程中,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责令父母或者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显然公安机关能采取的措施,是不包括刑事拘留的。

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犯罪时效的追诉规定,并不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关于12-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核准追诉的规定。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之后才能认定的,这是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之审查,而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构成问题。从最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精神来看,对未成年人是采取最大保护主义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之规定,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对12-14周岁未成年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案发时公安机关不应该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一方面调查案件事实,一方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