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您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2-11-26

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您了解吗?

文/郭璐实习律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可知,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对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实践中,因各类用地项目需要或其他情形,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征用,或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很多人认为,土地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不都是最终将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手中拿走吗?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答案是当然不一样!下文将带您一一梳理相关概念及其中的区别之处。

一、土地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最主要的特征应属土地权属的转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意见、补偿款足额到位并专项存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只有在前期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征收。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法定原因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一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涉及了农民的根本利益,需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进行。因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土地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

从《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您处土地征收主体为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主体,均为违法征收。并且征收后土地性质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收回后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土地所有权未经变更。

2、目的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相关建设活动也要符合规划;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除了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外,还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

3、补偿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应该补偿的项目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相关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才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其余两种情形直接收回土地后,可能不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律师总结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二者之间的概念和区别,经过上述分析,想必大家也有所了解。但是诚略律师最后要提醒各位农民朋友,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土地使用权,都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不能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强行让农民交出土地。另外,也要注意,防止以收回土地的名义进行土地征收,也不能直接以收回土地名义就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农民对地上房屋拥有所有权,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您有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