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2-12-2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文/纪召兵律师、郭璐实习律师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农村土地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中,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的事项时,很多村民却不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表意见并提出异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当前,我国有约一半的居民人口是农村居民,他们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目前我国既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这都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基本问题,在立法上仍留有空白。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内容,主要散见在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缺少一部系统的法律作出完整规定。但是在相关政府文件中,我们仍会看到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现阶段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受制于各地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及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规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来界定集体成员资格;《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户籍在本村,符合一定条件,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综上,虽然是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但是结合实务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相似之处,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是户籍标准。需要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并且为农业户口;其次,是与集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产生活关系。以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是否形成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最后,是土地承包关系。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判断标准等。以上标准并不是唯一的定论,还存在不足之处。并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在实践中问题会越来越突出,需要一个综合的标准来进行认定。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几类特殊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第一,新生儿的成员资格认定。若父母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或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认定其自出生起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二,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以是否在配偶方形成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对方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判断标准。如果在配偶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应该认定取得配偶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或入赘到城镇的,若未被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行列,且无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三,外出就学和服兵役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在学习和服兵役期间,无特殊情况,认定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如果学生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依赖农村集体土地。服兵役人员转为干部或者按照政策进行转业安置的,一般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四,劳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应该认定该类主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五,对于将户口挂在某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未在该集体生活,未与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只是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那么将认定该类主体不具有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特殊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要予以重视,防止出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乎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因此要谨慎认定。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更需要全面考虑,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