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还能再被征收吗?
发布时间:2023-01-13

房屋被强拆后还能再被征收吗?

文/王玉涛律师

一、案情概述

周女士有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套,当地小区从2017年开始进行棚户区改造,由区政府在住建局设立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棚户区改造工作。陆续有人签署协议。到2019年初,当地小区只有周女士所在楼没有被拆除。于是当地住建局出面组织危房鉴定,要求周女士拆除房屋。在多次强迫下,周女士和住建局达成《协议书》,约定周女士将房屋交给住建局并等待房屋征收。第二天房屋被拆除。周女士不服,提起房屋强拆违法行政诉讼。六个月后,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周女士等没有签订协议的住户房屋,继而后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周女士不服对征收程序相关案件也提起诉讼。

二、关注问题

(一)强拆后房屋灭失,还能实施征收程序吗?

房屋被强拆之后,房屋已经灭失,还能够实施房屋征收程序吗?虽然上述案例中当地政府就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这一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要具备三大条件:“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有房屋存在”。具体来说:

1.“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该条规定的六项具体情形,不再一一展开。

2.“确需”,即作出征收决定有迫切性。例如,虽然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十年后才规划建设,那么对当下来说就没有必要性、迫切性。再如,继续沿用城市拆迁条例进行的项目,也不需要房屋征收程序。在这种不具有必要性的情形下,就不具备“确需”的条件。

3.“有房屋存在”。房屋是征收决定的标的,只有存在房屋,征收行为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而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存在房屋自然不需要征收房屋。所以说“有房屋存在”是征收的必备条件。

(二)强拆之后又被征收,当事人还有对强拆行为的诉权吗?

强拆之后产生的是赔偿权益,而征收之后产生的是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本案强拆在前,征收在后,但征收补偿安置程序等已经走完,是否意味着当事人与该房屋的物权关系完全灭失,无法再主张强拆违法之诉?我们认为,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不能因为征收之后而灭失。一方面,强拆之后产生的侵权发生在前,当事人已经在征收之前拥有了对确认违法之诉的诉权。如果已经提起相关法律程序,那么该权力就已经存在而且积极实施,不存在超期的问题下,不能因为征收而丧失诉权。另一方面,强拆之诉可能产生的赔偿之诉的内容和征收补偿并不是完全的对等关系,如果以征收行为否定对强拆行为的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