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征收而被出让建厂的土地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23-01-16

未经征收而被出让建厂的土地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文/王玉涛律师

一、案情概述

赵某有两块土地被当地管委会以土地征收的名义实施了清表进而出让给第三方建厂,赵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查明其中一块土地尚未被征收。因此作出了确认管委会强占土地违法的复议决定,但没有支持赵某要求未被征收土地恢复原状的请求,理由是第三人已经建厂,恢复原状将给国家、集体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赵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对此判令以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赔偿。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二、关注问题

1.未经征收而被出让建厂的土地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征收批准而被行政机关强占并出让给第三方,显然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按照上述法条之规定,国土部门应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符合规划的,没收建筑物并罚款。因此对于是否能够要求恢复原状,要审查非法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不符合规划的,应当恢复原状。

2.未经征收而被强占的土地如何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不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人民法院也没有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一审法院判决管委会参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这种判决看似符合上述规定。但是对于未征收而被强占的土地的赔偿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个“不低于”怎么理解?不低于是不是就是按照省或者当地的标准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没有被征收,那么这个“应该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如何计算?没有征收,就没有针对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应该获得的权益?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目前是三年一变,即使按照最新的标准,如果被侵权方的土地始终没有被征收,那么按照现在的标准也是侵害委托人权益的。一方面土地补偿标准目前是逐次提高的,越往后,土地补偿标准越高,同时土地每年的种植收益因为侵占也直接受到影响。另外,以现在的标准补偿,实际上有放纵行政违法之嫌疑。对于违法者来说,赔偿反正是以现在的标准补偿,那么行政强占可能没有后顾之忧,因为后面的赔偿标准是可以预见的,缺少了对未知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