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财产权益保障的感悟
文/肖卫红律师
每年的三月八日,总要写一写关于女性权益保障的文章。因为自己的律师工作,可以直接涉及关于农村女性财产权益尤其土地征收权益的争议,所以在这一领域肖律师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多年来女性财产权益保障的变化。平心而论,对于女性农村财产权益保护,每年都在改善。这两年集中出现的问题仍然是围绕农村女性村民集体土地增值权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大多都是发生在多年前的遗留问题,对于新推出的征收项目,剥夺女性财产权益的政策开始逐渐减少。但我们在客观地欣慰切实进步的同时,也必须正视、直面、勇敢地去对过往产生的错误,进行拨乱反正,坚决纠正。
稳定和纠正并不矛盾,当有一批意识觉醒的女性,在为曾经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坚强抗争的时刻,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应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甚至稳定和谐的理由而将她拒之门外。她们每一步坚韧的前行,都应当值得尊重与认可。
我国一直是倡导男女平等的国家,1992年颁布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后经2005年较大修改、2018年个别调整、2022年重大修订,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86条,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关于财产权益保障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这两个法条规定的非常好,几乎总结了实践中所有涉及农村女性财产权益的情况!很多走在维权之路的女性朋友们获知后,都喜极而泣,感觉找到了依靠。
可是,必须正视的是,在现在,在今天,甚至在不算远的未来,仍然有一批又一批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待遇、现在仍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女性,在努力呐喊,在拼命求助。法律既然已经给她指明了方向,那就请继续浇灌、呵护这颗正义公平之花,让她能绚烂绽放!
普法之路,任重道远,让我们一起努力,通过一次次宣传,一次次演讲,甚至一篇文章一句话语,传递更多的知识和力量,帮助更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勇敢发声。我想,如果有一天,当越来越多的村民能为自己、为母亲、为妻子、为女儿勇敢说出:男女平等,我不同意区别对待时,农村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之路,才算有所成效!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肖卫红律师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