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行政奖励
发布时间:2023-03-09

房屋拆迁中的行政奖励

文/纪召兵、李亚杰律师

一、房屋拆迁奖励的类型          

所谓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当行政相对人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其与行政机关就建立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向满足要求的相对人履行行政奖励职责;如其拒绝履行,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履行行政奖励职责之诉,以寻求法律救济。有关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

按照奖励的具体内容,行政奖励可以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类型。其中,物质奖励包括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等;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荣誉称号等。

拆迁中,常见的行政奖励形式为奖金奖励,奖励的种类包括按期签约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配合签约奖励、集体签约奖励、腾退面积奖励、产权置换奖励、回购商品房奖励等等。例如,征收方在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在公告所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享受相应的奖励,未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不能享受相关奖励。

二、房屋拆迁奖励的实施依据及司法审查内容

关于房屋拆迁奖励的实施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的关于行政奖励的协议,亦或征收方向被征收人作出的关于行政奖励的允诺等。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是上位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可以设立行政奖励的明确规定。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会通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或补偿办法的方式,对行政奖励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征收主体对征收区域所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则会对行政奖励的对象、奖励期限、奖励种类及金额等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

对于有规范依据的搬迁奖励,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即为合法有效。对于没有规范依据的搬迁奖励,在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基础上,需要结合法律原则、客观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

三、房屋拆迁奖励的实施效果

在拆迁中,行政奖励作为房屋拆迁手段而存在。征收方通过巧立拆迁奖励的方式,调动了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引导被征收人协助其完成行政目标,推动征收拆迁的进度,这是拆迁奖励对行政机关的积极一面。

但不可忽视的是,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利用被征收人贪图便宜的心理,设立拆迁奖励,以较小的经济成本引诱被征收人尽快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致使被征收人丧失了本可以争取到的合理拆迁利益,也会引发后续争议的产生。

四、房屋拆迁奖励引发的争议

笔者注意到,因房屋拆迁奖励引发的争议涉及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允诺或协议内容履行行政奖励,相对人对行政奖励的标准不满意,行政奖励的适用条件认定等内容。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一些是因为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损失,以致于当事人寄希望于申请拆迁奖励以弥补损失;也有一些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行政目标,作出行政奖励允诺,随后基于一些原因不及时向相对人兑现奖励;也有行政奖励的允诺内容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要求,致使行政奖励的允诺无法兑现;甚至有一些是相对人怠于行使申请行政奖励的期限,以致于超过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