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法律程序切入,终获满意补偿
关键词:征收、征地批复、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燕晓静律师
【案情简介】
赵腾(化名)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的宅基地房屋因商业开发被纳入征收范围,赵腾家房子有将近一千平米,一直都对外出租,每年也都有租金收入,但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远远不能填平赵腾现有房屋的价值。故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赵腾决定维权。但主办律师从赵腾这里了解到,赵腾没有见过任何征收文件,对征收文件一无所知,所以主办律师介入之后,先行对征收文件提起了信息公开。通过这一途径,让律师们获知了本次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批准文件。
【办案思路】
一 、行政复议
主办律师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本次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设置了听证程序。燕晓静律师和赵腾一并参与了该次听证。这次行政复议听证的亮点在于一 行政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邀请了赵腾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听证。其根本意义在于让各级主管部门都了解赵腾的情况,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听证程序结束前,听证主持人本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目的,分别与双方沟通,告知双方可以中止本次行政复议程序,给予双方充足的时间来协商补偿,并表示会督促本次征收的实施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所以这次行政复议为赵腾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二、行政诉讼
因为赵腾房屋周边已经开始施工建设,所以律师申请了赵腾房屋地块的施工许可证。拿到施工许可证后,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一施工许可证。经过行政复议,保定市住建局维持了施工许可证。之后,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本次行政诉讼一审中,莲池区法院无故将案件拖延,超过六个月审限。在律师多次催促后,才知道案件还在立案庭。在跟立案庭沟通过程中,立案庭认为律师应当证明赵腾与被诉的施工许可证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事实上,律师在提交立案材料时,已经充分举证了这一关系。在沟通无效情况下,律师又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但最终莲池区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驳回了赵腾的起诉。后律师提起上诉,经过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撤销了莲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应该说,这一案件在一审诉讼中出现了不少的法律问题。第一,一审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案件。一审法院在未告知诉讼当事人,也未申请延长审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审限,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立案后,一审法院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情况告知当事人。而是无故将案件滞留在立案庭。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材料后,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立案,对于案件事实的审查,应当是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但是本案始终是在立案庭。第四,事实审查的内容,立案庭违反规定,让律师补充证据证明利害关系。在律师证据已经充分的情况下,仍然未将案件移交行政庭。也存在程序违法情况。第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立案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原告起诉材料送达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要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但是本案,被告并没有对此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在原告举证充分、被告没有任何答辩证据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说明在这一案件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调查,不但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书面审理,直接臆断作出的裁定。 最终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将一审的违法之处全部进行审查,作出了有利于原告赵腾的裁判。
【律师说法】
这一案件过程具有很多独特之处。第一,整个案件从法律程序讲,出现了很多违法的细节问题。这些细节问题,一般案件中不会有那么全面的集中的"违法”问题出现。 第二,目前实践中,很多的施工许可证的案子,人民法院会认为没有利害关系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的本意也是这样的。但是本案存在特殊的地方:一是当事人的房子还没有拆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还没有做出,征收程序尚没有 走到可以申请施工许可手续的阶段。所以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出现了施工许可证,必然是因为违法征收程序造成的,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起诉是存在利害关系的;二是案件还没有进入到行政案件庭审程序中,或者说在被告没有依法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是依据原告的起诉材料就直接认定没有利害关系,违反了案件审理程序,更何况原告的起诉材料很充分也很全面。没有诉讼双方的案件材料,只有起诉一方的材料,法院的事实审查必然不会客观,也不符合审理程序。根据举证规则的要求,这种裁判认定也不合法。因此说,这个案件的一审,完全摒弃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第三,二审法院的"拨乱反正"意义重大。一是直接将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撤销,维护了赵腾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二是将一审法院的违法裁判问题予以确认,并且涉及了被告和开发商的举证问题,一审中二者是没有举证的。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未完成情况下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必然存在违法性。所以从这一角度讲,项目开发一方在法院的沟通下,积极的与律师及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谈判,最终促成了事情的解决。
整个案件下来,其实能够看到的是法律作用的重要性。不但能够强有力的将违法问题予以纠正,也能够在此过程中,以法律形式确定项目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双方自此产生的利益博弈,从而促成案件解决。当然,律师在复议阶段,省政府将律师对征地批文的复议予以中止,积极为律师创造协商机会,也为律师后面顺利进行其他法律程序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