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本农田保护名义实施的拆迁,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2-04-02

国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符合我国客观国情的。但当拆迁遇到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假借基本农田保护名义实施拆除行为?或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施有效拆迁?选择前者的拆迁方式存在,必然也存在部分拆迁部门选择后者。下面简述一则真实案例,介绍当拆迁行为遇到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普通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女士家住贵州省黔东南州,田女士于在原居住村中建设两栋三层高房屋,相关部门认定田女士房屋属于违规建房,并对田女士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田女士认为相关部门拆除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委托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一纸诉状将参与拆除相关部门诉之法院。日前田女士收到来自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田女士主张,判决确认四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村中类似建房户众多,仅一户被拆

田女士原为贵州省黔东南州某星村村民,于2013年在该村建设两栋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该村整村被纳入拆迁范围。2020年3月,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执法局四行政机关联合向田女士父亲送达一纸《履行限期整改催告通知书》,因田女士擅自占用其父承包的责任田为由,属于违规建房。要求田女士自行恢复原有种植条件,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实施强拆。由于田女士常年在外地做生意,父亲收到文书后即拨通田女士的电话,告知田女士告知书的内容,田女士认为同村建设房屋户众多,且都未认定为违规建筑,况且2013年建设房屋时并未告知是违规行为。田女士认为自己所建房屋合法,符合《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一户一宅政策,而且同村中不在少数的房屋都如此建设。田女士不以为意,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房。仅在收到父亲消息后的一个月后,上述四行政机关共同将田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田女士逼不得已回家,从踏入村庄一刻始观察同村其他村民的房屋依然静静伫立在夕阳下,而自己在外辛苦多年打拼之下建设的房屋却被相关部门无情的拆除。田女士不服认为相关部门仅拆除自己房屋,原因是自己户口已经迁出该村,就选择性执法,遂委托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四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二、以法为据,庭上激烈对抗

2020年10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田女士案。法庭之上四被告辩称:田女士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理应拆除。辩称田女士违法建房事实清楚,相关部门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诚略律师针对四被告的答辩意见,律师以法为据从以下几个层面论证多部门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田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1、拆除行为的主体、程序违法四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限期整改催告通知书》,是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为据作出的,纵观上述法律条例规定可知,行政处罚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由四部门共同作出《履行限期整改催告通知书》中,县执法局、镇政府无权作出上述通知,因此主体是违法的。就程序而言县资源局、县农业局虽然有权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罚,但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知,拆除房屋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需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而四部门送达通知书后,并未告知申述申辩的权利,仅一个月后就实施强拆行为,程序违法。2、强制执行是法定的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上述四机关并未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职权,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四被告并未履行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对田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意见,确认镇政府、县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执法局四被告强制拆除田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对占地行为,处理权何在

1、对占地建房行为,行政处罚权归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占地建房处罚后,强制执行权归属?《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精准剖析:

共同行为是指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对相对人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起诉。上述案涉田女士房屋被强拆即四机关作出共同行政行为,因强拆田女士房屋的行为实体上、程序上是违法的,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该四行政机关需对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负责。面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公权力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拆迁的主体,无论是在职权上、实体上、程序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都应符合法定的条件。作为被拆迁人面对公权力实施拆迁行为需谨慎对待,合法权利的维护需储备专业知识,如遇拆迁专业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