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手续完备但实施主体错误,仍应当认定违法强拆
发布时间:2022-04-02

引言:

以往起诉强拆的案件,通常是征收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执法手续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随着政府部门逐步深入践行依法治国方略,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也更加注重审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本文案例中,江西省赣州市某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前就依法作出一系列的程序性文件,并最终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此时,张先生又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介绍:

早年间,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曾同意赣州市将章贡区的多个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为其办理了征地手续,同时还征收了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章贡区政府积极响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号召,批复同意某镇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规定由当地镇政府组织实施该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此次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范围之内。此后,原赣州市国土局、镇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指挥部,先后公示了迁户人口、房屋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不久,原国土局章贡分局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由于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始终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7年后,当地镇政府加快了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进度,先后于7月5日向张先生作出《限期办理征地拆迁手续通知书》,要求张先生尽快办理房屋拆迁相关手续;于7月12日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于7月25日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到位通知书》告知,因张先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并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已在当日将房屋拆迁补偿款转入你户银行账户”;于7月26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张先生于2019年7月26日之前自行搬迁弃房并交出土地,否则将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当地镇政府将张先生的案涉房屋强制拆除。镇政府未经同意便擅自打款、拆房,如此“强买强卖”让张先生无法接受。为此,张先生找到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二、律师办案回顾:

(一)起诉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接受张先生委托后律师迅速熟悉案情,深入分析后决定起诉当地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数量呈现较大差距。当地镇政府7月26日拆除张先生房屋时,张先生因故外出不在现场,因此没有收集到镇政府强拆的第一手证据。但经过不懈努力,张先生最终获得了当地镇政府对《赣州市民服务热线》的回复短信,短信载明“镇政府会同区城管局、市公安分局等单位,于7月26日对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剩余房屋进行快速拆除”。而当地镇政府为了证明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合法,提供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包括:1.1江西省人民政府用地批复、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公告及公示照片;1.2赣州市章贡区某镇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公示照片;1.3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65号令);1.4征收土地协议(某村委);2.1违章建筑集中整治的通告;2.2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房屋拆迁及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2.3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情况调查表(张先生)、被征收房屋照片;2.4审核组会议审核现场照片;2.5拆迁户人口房屋面积公示;3.1限期办理征地拆迁手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含附表)及送达回证、照片;5.1拆迁补偿款转账凭据;6.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照片。镇政府罗列了诸多证据,大到政府文件小到送达回证,力图用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二)“有理不在声高”。一方的证据是一条百余字的市政服务短信,一方的证据是铺天盖地的文书照片,但正是证据数量差距的悬殊,恰恰反映出镇政府对其强拆行为是否违法有清晰的认知,否则也无需用如此多的文件举证。庭审中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当地镇政府实施强制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办理征地拆迁手续通知书》、拆迁补偿款转账凭据等材料。《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载明,如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镇政府《赣州市民服务热线》回复却说,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镇政府如此自相矛盾的表述,昭示了其强拆行为于法不符的事实。律师还指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镇政府实施强制行为前,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甚至当天通知当天拆除。由此可见,镇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缺乏依据、程序违法。

三、司法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作出(2020)赣0731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镇政府7月26日对张先生房屋强制行政行为违法。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律师点睛: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在征地制度方面也有了重大的改进和完善。征收实践中,征收部门普遍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北京诚略律师提醒您,规范的征收程序并不代表征收行为一定合法。实践中,被征收人要注意征收过程中,征收程序、征收主体等各个方面,是否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免被征收部门的“障眼法”所蒙蔽,错失维权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