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如何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发布时间:2022-04-02

引言: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理说,有明确的补偿规定征收过程可以按部就班的进行,但内蒙古包头的张先生在A工厂征收案中,在有补偿规定的情况下却找不到负责补偿的法定机关,此时又该如何维权呢?

一、基本案情:

张先生早年在内蒙古包头市建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与包头市九原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土地上建设了A公司厂房。A公司的设立不仅增加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解决了当地的村民就业问题。可四年后,青山区人民政府因包头市殡仪馆建设项目征收该村部分集体所有土地,A公司位于青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范围内。在A公司没有与青山区人民政府就地上物及附属设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青山区人民政府同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某村村委会从未就此事与张先生协商,却领取了包括A公司所使用土地在内的被征收土地补偿款。不久,A公司的部分附属设施被拆除且停水停电,已不能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最终,A公司的部分土地被殡仪馆项目建设所占用,张先生和A公司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于是张先生向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希望对其予以征收安置补偿,但青山区人民政府认为其只对土地征收不对房屋征收,不属于法定职责遂未予答复。

二、案情解读:

(一)法律是否规定了青山区人民政府对A公司的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因此征收过程中,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才能转移。在本案中,青山区人民政府征收的范围包含A公司厂房所占用的土地,青山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与张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在案涉土地上建成了殡仪馆项目,实质上已经完成了对A公司厂房所占用土地的征收活动,但却没有依法落实对A公司的补偿安置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A公司地上附着物的损毁予以补偿并对A公司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只对土地征收不对房屋征收”的理由于法无据。故张先生向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A公司予以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维权的特别提醒。1、关于维权期限问题。北京诚略律师提醒您,法律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有起诉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2、关于补偿标准问题。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3、关于补偿程序。北京诚略律师提醒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现实中,关于不动产征收的规定长期处于滞后状态,征收实践中要坚持集体土地上不动产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统一适用法律的原则精神。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47号(政治法律类423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可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验做法,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程序基本框架下,增加对少数不同意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环节。

三、法院裁判:

最终,张先生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青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内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包头市A有限责任公司安置补偿职责。青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9)内行终3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青山区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睛:

征收部门依法落实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来说意义重大。只有征收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的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实践中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导致存在部分土地已经被使用却未获得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此时,被征收人应当通过向征收部门申请征收补偿安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获得征收安置补偿,积极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