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近十年的补偿协议未履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形成,以市场供求为调节手段的商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经营风险势必更大,此时怎样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这种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在这种经济背景之下,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下面诚略律师结合所代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协议签订之后的应用,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一、私下开户存款却不告知,是否意味补偿履行到位?

李先生是厦门市土生土长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生活居住。后因政府开发建设需要,李先生生活居住房屋被纳入征收的范围。李先生经过多次的协商、谈判后于2009年和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货币和安置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和安置时间、补偿数额等内容。但是,眼看约定履行的期限已到,李先生却一直没有得到应得补偿款和安置房。时间匆匆而过,2016年李先生突然收到拆迁公司发来一纸律师函,声称已补偿安置到位并要求李先生尽快腾房。看到这份律师函,李先生不知所以!明明没有收到补偿款和安置房,怎么就履行到位了。一番调查之下,李先生才始知律师函的来龙去脉。原来拆迁公司所称的“补偿安置到位”就是私下使用李先生身份信息在银行开户存款。多年的等待,换来的却是“早已被补偿安置到位”和“被要求腾房”的结果。面对如此不公平的结果,李先生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多番比较之后,李先生来到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委托办案经验丰富的诚略律师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二、庭审犀利反驳,诉讼翻转结局

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诚略律师马上启动一系列调查、收集程序,全方位分析研究、制定维权策略。在诚略律师介入之后,拆迁公司更是动作频频,再次对李先生发一份律师函,后续更已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拆迁公司步步紧逼的情况之下,诚略律师沉着应对、积极应诉,在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地进行犀利的反驳:(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李先生和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仅针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而未对土地补偿费进行补偿,这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对土地补偿费进行补偿的强制性规定,此协议应当被确认为无效。(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拆迁公司自2009年11月24日开始在明知李先生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之下,却一直未向李先生主张权利,早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中规定的时效。因此,拆迁公司要求李先生腾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三)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合同关系的原则。李先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房地产市场等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倘若按照原协议履行,对李先生显失公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该协议。

三、律师参与协商谈判,补偿到位

面对诚略律师庭审中的强劲攻势,拆迁公司迫于压力选择撤诉,并多次积极主动找到李先生,望能在谈判桌上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在诚略律师参与协商之下,经过多次谈判,李先生最终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李先生获得补偿之后,深感律师付出的不易,为了表达对诚略律师的感谢,李先生写一封感谢信,内容为“捍卫正义、维护公平”,虽很平凡的一句话,也使得律师感触颇深。此案件看似是民事履行协议的纠纷,实则也有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律师不仅需要专业诉讼知识,更需要专业的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具体的实务经验。在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李先生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律层面案件操作难度和风险较一般案件难度明显增加,但诚略律师凭借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找到维权的切入点并选择恰当契机,成功为李先生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据此,在征收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已基于种种因素签署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协议,不要灰心,积极应对,及时找专业的律师详细咨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