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深!征收开始了,房屋却被告知是违法建筑?
发布时间:2022-04-02

案情回顾: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的张女士在其姐姐的土地上陆续建造了多间房屋,随后张女士所建房屋被纳入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之内。2018年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张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不久之后又对张女士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称“经查你在擅自搭建砖木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你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女士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面对如此局面,张女士颇感求助无门。经过多方走访,张女士找到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行政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听完张女士的讲述,律师当即决定接受委托,帮助张女士用法律维权。一审判决:准备充分却铩羽而归,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对张女士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鉴于张女士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提出过行政复议,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后律师认为:目前最佳的救济途径是直接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和《限期拆除决定》。诉讼程序按部就班的推进,法院如期开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建、搭建房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张女士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最终扭转局势成功维权。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律师和张女士的意料,但律师没有放弃,当即决定上诉,并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准备工作中。(一)建造房屋行为是否于法有据。律师对一审判决细致分析后认为,要想扭转局势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需要解决的第一个关键问题,是张女士是否有权建造房屋。本案中,虽然张女士在房屋建设时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但张女士的姐姐对房屋坐落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张女士利用土地建造房屋来源合法。(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确认张女士有权建设房屋后,再反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却漏洞百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律师指出,获得法院支持的第二个关键点在于,确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首先,《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区分了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并且对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也进行了列举,张女士的房屋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限期拆除决定》作出时,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张女士的房屋为何属于不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况,直接要求张女士拆除房屋,是不符合《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过以下4步:(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4)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即便适用处罚程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过以上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对张女士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张女士的房屋已经被嘉荫县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因此,即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张女士的房屋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擅自扩建是违章建筑,也已经没有管理权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都应当在嘉荫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三)言之有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综合对以上两个关键点分析,律师在上诉状中指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上诉状条理清楚,逻辑清晰,开庭审理期间律师又援引法律,充分论述己方观点。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张女士终于拿到胜诉判决,往昔一切为维权所付出的坚持和努力,在这一刻终于得到了回报。

法理点睛

诚略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属于征收补偿问题还是违章建筑处罚问题,直接决定了行政机关通过何种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征收主要通过征收程序调查认定处理来解决,而处罚违章建筑则主要实施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罚程序。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序,履行职责的法定部门也完全不同。自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法治环境日臻完善,但仍然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代替征收的问题。因此被征收人在平时要注意锻炼自己的心理素质、专业知识和应对能力,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