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在征收补偿中应被特殊对待吗?
发布时间:2022-04-27

“外嫁女”在征收补偿中应被特殊对待吗?

【案情简介】

董女士于1962年因出生申报户籍在浙江省兰溪市某村,自出生起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系该村原始村民。许先生(非农业户口)1980年经该村某厂招工至村企工作,于1985年与董女士结婚,其户口挂靠在集体户上。婚后双方育有一对子女,子女均随董女士落户于该村。1997年董女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村建造别墅住宅一幢,并于2004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董女士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由于征收单位一直将董女士错误的认定为“外嫁女”进行特殊标准安置,董女士至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董女士于2019年收到该村所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将董女士作为外嫁女安置高层建筑面积225平方米。次日董女士上述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董女士就补偿安置决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上述补偿安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2020年8月10日,市自然资源局对董女士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仍然将其作为“外嫁女”进行安置225平方米,同时对房屋部分决定由街道办进行补偿。面对这种情况,董女士决定委托我们律所律师维权。

【办案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帮助董女士准备起诉材料前往法院进行立案。从整个案情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女士是否是外嫁女?”针对该争议焦点,代理人经过与董女士进行充分沟通,全面搜集各种证据材料。最终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农村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经批准立户现金收款凭单、村改电集资现金收款凭单、农业税纳税通知单、环境卫生费收款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董女士系该村村民,自出生起至今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承包地,依法履行村民的各项义务、享有村民的各项权利,符合常规户的条件,在本次征收中应当按照常规户进行安置,而不能以“外嫁女”适用特殊标准安置。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董女士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证明目的均未提出异议,对董女士要求撤销补偿安置决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不能按照外嫁女的标准进行安置的事实理由也未提出反驳的理由及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董女士以“外嫁女”身份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遂判决撤销被告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涉案补偿安置决定,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纵观我国各类法律可看出,“外嫁女”并非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是在征收拆迁领域中形成的政策性概念。“外嫁女”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已经结婚”作为形式判断标准,而应根据户籍是否一直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是否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以及村集体的意见等方面进行实质上判断。本案中董女士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充足全面的证据证明其系该村原始村民并一直居住生活在该村的事实,在征收中应该按照常规户进行补偿安置。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董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之所以将董女士作为“外嫁女”身份进行补偿安置,实质是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董女士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拆迁中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在当前各地的拆迁活动中普遍存在。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满意的结果,主要是代理律师帮助原告董女士在证据这块做的非常扎实。虽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这并不是说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就可以完全不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行政诉讼中原告没有举证责任,但也要尽最大力量提交于己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己方诉求。

司法实践中,“外嫁女”纠纷很多,进入法院审理的数量有限。从深层次讲,“外嫁女”这种称呼本身就是带有某种歧视意义的。那么,为什么在征收拆迁中会频繁产生因“外嫁女”身份的特殊对待呢,表面上看是利益分割问题,实质上隐含着“男女不平等”的深层观念。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人类的思想相应的也要改变,思想观念不改变,将会导致社会的发展受到不利影响。徒法不以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但生活工作中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相信法律,相信专业律师,信仰法治,您值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