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外-寻专业律师之路
发布时间:2024-07-02

千里之外-寻专业律师之路

文/王苏律师


       前言:俗语有言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市场上存在部分专业能力低的律师。在征收拆迁的业务范围内,律师的专业度,对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满意补偿至关重要。曾委托过律师的被拆迁人,坦言作为法律的门外汉,再加上征收业务分属行政诉讼范畴。在眼花缭乱律师市场,无法选择专业的律师。伴随着科技进步,疯狂的中短视频营销方式出现,给被征收人寻找专业律师提供更多渠道。在不同层次短视频营销中,作为门外汉被征收人如何判断律师专业度?挑选律师标准也会出现萝卜青菜各有所爱的情况。

下文讲述曾委托过律师的被征收人,名为张某。本文讲述张某在征收维权过程遇到挑战和机遇。张某通过短视频平台,找到“心仪”律师,帮其代理不动产征收案件。当“心仪”律师代理拆迁案后,取得强拆胜诉判决。但张某恰逢此时,决定换掉“心仪”律师。若您想了解张某维权的全貌,知晓其更换律师的缘由,且听下文讲述。作者写此文目的希望房屋或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恰逢想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在挑选律师时能有一点心得。若能达成此目的,也不枉作者写此文章。

注定相遇的人,总归会相遇。远在千里之外张某,若不是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产生拆迁纠纷,也就不存在与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召兵产生委托的基础。


初次会面,令人记忆深刻。个头不高,背着黑色双肩包的张某,周六早上出现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的贵宾室。黑色双肩包鼓鼓囊囊的,背包里装满物品。当张某打开黑色双肩包,拿出随身携带资料时,露出一摞大饼。张某乘坐长达20小时慢车,来到缘分产生的地方。

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贵宾室中,纪召兵律师热情接待了张某。简单寒暄后,进入案件材料梳理中。通过梳理现有资料加一问一答提问形式,纪召兵律师迅速掌握张某案件的全貌,最后有针对性提问题。通过结合案件的事实、法律规定及现实法治发展情况,告诉张某下一步维权的安排。张某认真听了纪召兵律师分析,做了笔记。2小时会面结束之际,纪召兵律师再次强调现阶段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的程序,分析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利弊。张某离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很久之后才决定委托纪律师。委托纪召兵律师后,张某曾言其离开诚略所后,又咨询10多家律所。其他律师无一例外告诉张某接下来维权步骤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综合纪召兵律师建议和其他律所律师的观点,张某难以决定哪种维权策略更有助于其维权。也正因纪召兵律师独树一帜建议,让张某产生疑问,为何其他律师建议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纪召兵律师建议不要启动该程序。经多番思量,张某认为纪召兵律师给出维权策略更合适,决定委托其帮助代理拆迁案件。

每个拆迁案件背后,是一个家庭。家庭成员性格的不同意味着案件复杂性也在增加,维权方案也会随之变化。有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经验,多启动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即可。观点正确与否?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抢答了。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政府依法行政认知、操作方式的差异,维权策略不会千篇一律。


信息公开-剑指土地出让行为。前置行政行为违法,以前置行政行为为基础后续行政行为合法性难道不存疑?张某委托纪召兵律师前,针对政府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书。通过之前面谈,纪召兵律师了解张某房屋已被强拆事实,房屋处土地被使用,开发商已经把商品房建成,房屋在售。

纪召兵律师分析认为现阶段要对土地出让行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土地出让情况。考虑到张某至今未签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精神土地使用权仍归张某所有。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紧盯土地出让行为。张某按纪律师的制定维权策略,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提起诉讼,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提起复议。两案进入审理阶段,庭审中纪律师分别从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完征收程序、土地出让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辩论案件焦点问题。庭审后不久,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裁判。张某对一审裁判不服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维持一审裁判。若您经过再三考虑选择的律师,在委托后不久诉讼案件中出现败诉,是否会怀疑律师的专业度?您内心深处必然有疑虑。但真实情况张某从未向纪律师抱怨过案件败诉了,接下来怎么维权?俗话有云:“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张某秉持上述理念,极为信任纪律师。


重启责令交出土地-剑指关键行为。在委托纪律师之前,张某拆迁案件已委托过律师代理。强拆违法的诉讼胜诉了,但针对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之前律师选择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张某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48条第2项规定为由,驳回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的律师把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和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以“一行为一诉”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案件经过一、二审都驳回起诉,那么生效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没有撤销的希望了。

收到两级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判后,纪律师转而直接诉讼撤销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假如案件中存在两种行政行为都可诉情况下,诉哪个行政行为更好?律师会有不同选择。2023年7月24日,张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立案后不久,张某到法院领取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性证据材料。2023年9月5日,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同年10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撤销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胜诉了,是否意味着张某等待就行。等着征收方主动来谈补偿,主动提高补偿的标准?

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在纪律师启动诉讼程序下,关键案件取得胜诉。单就张某个人而言案件胜诉了,至于取得胜诉判决真正意义是什么,他不明白?从专业的角度研判案件取得胜诉,对被征收人信心增加是有利的。在不动产征收领域,取得胜诉判决并不意味着协商筹码的立体增加。您是否也有疑问,纪律师为何会启动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一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主体没有职权依据;二是为了增加张某对维权的信心;三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补偿标准不合理。假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经诉讼被驳回后,纪律师不研判案件和法律规定。转而放弃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张某补偿标准提升是不利的。


指导补偿协商,抓住关键时机。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起诉讼后,案件被驳回,普通人看到的是败诉。普通人得到答案律师不专业,所以败诉了。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取得胜诉,普通人看到的是胜诉了。普通人得到答案是律师很专业,所以胜诉了。但这两个案件贯穿张某不动产征收维权始终,此时如何评判纪律师的专业能力。一般人判断律师专业度重要标准之一,是在同类型案件中取得胜诉率。但在行政诉讼领域,以胜诉率评判律师专业度不合适也不应该。这样的结论您也许认为不准确,但客观情况就是如此。但从另一角度分析,或许您可以理解。您房子或土地被征收了,委托律师帮助维权,最终目的是什么?为了胜诉判决?为了推进法治进程?这不用明说,您应该有答案。 

被合理合法的补偿,是每位被征收人的期待。现实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补偿,才会选择委托律师维权。帮助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是贯穿律师维权的始终。当然律师指导协商和判断协商时机,是被征收人维权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征收方经常找张某协商补偿。刚开始张某认为取得胜诉判决,征收方又主动过来协商,诚意满满。但征收方协商时却以大家标准都一样,都是依法依规操作的。这种协商谈判大约十多次,此时张某仍然相信征收方的诚意。都如约到对方办公地,每次都是失望而归。纪律师反复告知张某,现在征收方协商是没有诚意的,不建议去对方办公地协商。在逐渐的失望中,张某知道纪律师判断是对的。征收方再次主动要求张某到对方办公地点协商时,纪律师给出建议直接拒绝或要求对方来家协商。

关于补偿协商,从2023年年底一直持续到2024年年初,但进展不顺。在纪律师指导下,张某结合其他方式。很快征收方让步,对补偿标准达成一致,但一直未找张某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张某询问情况,但对方又以其他理由为借口,敷衍张某。纪律师了解该情况,指导张某不用再找征收方谈补偿。纪律师制定其他策略,张某具体操作。纪律师策略起到关键性作用,征收方积极找到张某谈补偿。2024年2月,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从委托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用时不到一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张某从千里之外送一面锦旗给纪律师,表达了对纪律师专业能力的赞扬。张某生活回归正轨,房子买了,正在装修。

被征收人决定委托律师维权时,内心必然不会平静。但维权的道路,也将不会是安逸舒适的。若被征收寻找舒适区维权,那不如直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