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诚略律师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0

   2024年诚略律师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征地拆迁业务,在2024年度本所律师经办的征地拆迁案件中,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个典型案例,请广大被征收人以及各界社会朋友予以阅评

2025年,诚略律师以“诚信、卓越、专注、温暖”价值理念的引领,实现“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愿景,以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使命。

预祝全国人民新春愉快!


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社区崔先生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件类型 行政赔偿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 崔先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社区居民。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社区村民房屋进行搬迁改造。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崔先生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4月23日,区政府及街道对崔先生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甘7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崔先生提起赔偿申请,七里河区政府作出七府赔字[2020]3号行政赔偿决定。崔先生不服提起诉讼,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1)甘71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七里河区政府作出的七府赔字[2020]3号行政赔偿决定;2.秀川街道办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崔先生的屋内物品;3. 秀川街道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崔先生赔偿款合计1321205.12元;4.驳回崔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崔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甘肃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甘肃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行赔终5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甘71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2.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七府赔字[202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3.责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因违法强制拆除崔先生的房屋及各项损失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践中,被征收人提起的行政赔偿,法院往往会基于征收主体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评估报告作出判决,难以让被征收人接受。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体审查,否定了方案所确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标准。同时,在本判决书中,法院正确适用了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房地产价值、装修价值、房内物品等应有的举证责任。并强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于合理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确实无法确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处理。


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张女士限期拆除决定纠纷案

    【案件类型 限期拆除决定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 张女士系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在村内有一处住宅房屋。2023年10月10日,小汤山镇政府对该案房屋,以涉嫌无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向张女士作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4行初6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0日对原告张女士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践中,在行政相对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胜诉判决中,往往以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以及自由裁量等,多数是避重就轻,并不做分析认定。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在原告已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告镇政府未予以充分调查,未对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予以调查处理,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并基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这也有利于原告下一步提起行政赔偿的维权。


案例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朱女士、胡先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案件类型 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2016年8月,荆州市荆州区政府作出荆区政征[2016]2号房屋征收决定。朱女士、胡先生所有的一处高档住宅楼房,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经协商,征收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2年4月,荆州区政府作出送达了荆区政征补[2022]1号《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朱女士、胡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0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朱女士、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行终6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行初45号行政判决;2.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荆区政征补[2022]1号《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第二项关于产权调换房屋补偿方式的内容;3.责令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朱女士、胡先生的产权调换房屋补偿方式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测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重新计算补偿总金额,于补偿决定中一并载明;4.驳回朱女士、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以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应当做到具体明确。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信息不明确,无法计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不利于被征收人行使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明显缺乏合理性,遂作出本判决。遗憾的是,本案对于委托人涉案高档二层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仅支持认定一层楼房面积,明显与事实证据不符。另,关于对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时点,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但二审判决责令地方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取得了一定的协商主动权。


案例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王先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

    【案件类型 征收补偿协议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 2016年8月,原告王先生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给予原告安置房屋面积200平方米。2017年5月,被告将第一期113.91平方米安置房交付原告。2022年6月,第二期安置房交付时,被告以不当理由予以拒绝。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告知按上海惯例要按民事案件受理。原告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松江区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原告诉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多次开庭后,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17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含维修基金)187665.96元;2.原告王先生、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在原告王先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海市松江区千新公路1200弄146号602室房屋的交接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么一个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经过曲折的维权历程,老百姓维权需要一点坚持精神。同时,司法裁判是人民群众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我们期待着不断提高法院裁判的公正度,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让公正来的及时高效。


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社区崔先生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件类型 行政赔偿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 崔先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社区居民。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社区村民房屋进行搬迁改造。2019年4月23日,区政府及街道对崔先生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崔先生提起赔偿申请,七里河区政府作出七府赔字[2020]3号行政赔偿决定。崔先生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作出(2021)甘71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崔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3)甘行赔终5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赔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2024年5月,区政府重新作出七府赔字[2024]3号行政赔偿决定,崔先生不服,提起诉讼。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4)7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向原告崔先生作出的七府赔字[2024]3号行政赔偿决定;2.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秀川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安置片区为原告崔先生户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共160平方米的住房,不足或者超出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由原、被告依据597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3.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秀川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崔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37206.25元,并以253720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崔先生支付利息,支付至本项判决内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秀川街道办事处自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次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崔先生过渡费5040元、农资存放费300元,并按照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崔先生支付利息,支付至本项判决内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5.驳回原告崔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判决之结果,较以前赔偿判决结果有了较大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拆除涉案房屋面积的认定,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以及被告负有的举证责任,支持了原告关于房屋面积的主张。在于赔偿房内物品损失上,结合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代理人认为,对于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也是征收活动的补偿问题。如果在征收活动中,征收部门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那么在以后被征收人提起的行政赔偿或征收补偿诉讼中,应当主要考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从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利益角度,作出司法判决。


案例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李先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件类型 确认合同无效

    【代理律师】 纪召兵

    【案情简 因佳鹤铁路建设需要,2019年4月鹤岗市南山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李先生部分的房地产实施征收。涉案房屋于2020年被强制拆除。李先生在进行行政赔偿诉讼中,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兴村民委员会以及新兴村民小组起诉李先生,请求法院确认李先生取得涉案房地产权利,于2011年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股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先生败诉。李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4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兴村民委员会、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兴村民委员会新兴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拆迁实践中,往往征收实施方对被征收人实施各种手段,以多快好省地推进拆迁。如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转让协议无效等说事,本案就是一个拿转让协议无效的案子。本案中,涉案协议经平等协商,并经各户村民、村民代表、村委委员、村委会签章。且李先生受让后,又进行了投资修缮扩建,从事生产经营多年,涉案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最终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征地拆迁中,征收实施方应该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正道,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方的歪门邪道,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善于维权。


案例  北京市密云区张女士履行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件类型 履行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 张女士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密云水库恒河西山库中岛上承包60亩土地,并种植果树等。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的需要,2015年有关单位对张女士承包地上树木及设施进行了清理。2023年2月,张女士向密云区政府提起履行补偿职责申请。5月密云区政府作出《行政事项答复书》。张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行政事项答复书》。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区政府向张女士作出《关于撤销行政事项答复书的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4行初4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事项答复书》违法;2.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京政复字[2023]7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驳回原告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张女士原委托其他律师申请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要求作出补偿决定。后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撤销答复书,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书。诉讼中,委托人更换诚略律师代理,诚略律师认真向张女士分析征地拆迁维权中的陷阱,并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并非仅指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往往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无法解决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问题。


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唐先生征收补偿决定纠纷行政复议案

    【案件类型 行政复议程序

    【代理律师】 纪召兵

    【案情简 申请人唐先生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某村村民,并有合法房屋等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申请人唐先生房地产实施旧村改造,征收实施单位等没有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 2023年2月,有关单位将唐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3)鄂71行初477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2024年2月,区政府作出送达了洪补决〔2024〕1号《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唐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政复决[2024]第5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对原《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方便当事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增加了召开听证会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短,简易程序为30日内,普通程序为60日内,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维权。本案中,经唐先生申请,复议机关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地听取了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时,我们希望行政复议程序能够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好平台。


案例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某社区李女士强制拆除纠纷案

    【案件类型 行政强制拆除

    【代理律师】 纪召兵、王苏

    【案情简 原告李女士系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某社区居民,在社区内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的需要,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政府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原告李女士没有与征收部门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31015 日,区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活动。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9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女士位于某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对于强制拆除被告主体的确定,在法释[2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不少强制拆除行为往往推给基层政府兜着。甚至有的城中村改造中的强制拆除,有的法院不顾原告提交充分的证据,认定系居委会收回土地的自治行为,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法院认为市政府文件载明某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改造由被告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视为区政府委托实施,认定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在当下,对此认定判决值得点赞。让真正的指挥组织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案例  杨先生与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类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王玉涛

    【案情简介】杨先生在古交市有一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2022年12月杨先生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6月6日,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了杨先生。杨先生遂向古交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为由,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驳回了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杨先生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行政复议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向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说理释法,说服古交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杨先生撤回起诉。以后古交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东曲街道办事处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撤销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

    【典型意义】2024年是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元年,如何实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需要司法实践的探索。本案中对于明显没有职权依据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第一时间依法予以撤销,而是以被申请人不适格为由驳回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方面直接起诉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另一方面起诉行政复议行为。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种选择呢?这是个重大的选择问题。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选择直接起诉这个补偿决定,它的层级会在基层法院审理。虽然有异地审理的制度保障,但是直接起诉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我们选择了起诉行政复议行为。这样一来管辖法院就在中院,法律适用的风险相对较低。实际上本案在中院开庭时,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后,法官就对被告展开了释法说理工作,使得被告认识到自己行政复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