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发回重审,数次开庭,最终迎来转机
发布时间:2025-03-04

两次发回重审,数次开庭,最终迎来转机

—纪召兵律师、王苏律师


前传:小编文笔一般,但有写作的热情。若不是早早确定未来职业方向,极有可能会像饺子中途换专业一样,成为一名写作爱好者。就目前而言,作家的梦是无法现实了,但因执业需要接触案件逐渐增多,本人有幸偶尔能够满足写作的愿望。因专业从事行政诉讼领域中不动产征收业务,在代理了越来越多案件后,逐渐认识到因不动产征收案件被告的特殊性,案件关系到委托人的重要利益,涉及委托人家全体人员,不是程序化梳理法律关系或单纯诉讼能解决的。不动产征收案件对律师而言诉讼是一般的工作,但启动越多的诉讼是不少被征收人热衷的事。委托人单纯地认为诉至法院,取得胜诉就能够实现梦想的补偿。在不动产征收业务中,律师专业度体现在委托后根据委托人的差异化,进行全程跟踪、反馈、修正、指导。

因个案委托人的差异,案件事实也有差异。委托人若想实现合理的补偿,其实助力最大的反倒是委托人自己。专业律师会依据委托人个性化差异制定不同的维权策略,在实施阶段中指导具体操作步骤。委托人需要信任律师,且坚定不移按照律师交代操作且要实施到位,但上文所述一个大前提就是委托人选对专业律师。

下面讲述的案例,有幸参与代理全过程,该案件过程不算曲折,但足够折磨人。代理结束后使我产生了用文字记录它全程的想法,一方面为了满足写作的兴趣;另一方面希望被征收人通过阅读该案例,了解案件在委托律师后的走向和结局,同时也为了告知广大被征收人专业律师参与对案件进展极为重要,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配合也必不可少。征收案件需委托人打破传统律师代理思维,不动产征收案件需要委托人摒弃一种致命的观点:我已经付费了,其余都交给律师处理。您就在家躺平,静待胜诉即可。委托人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称其王先生。因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王先生家房屋被纳入征收改造范围内,征收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2016年8月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安置王先生200安置房及部分货币,2017年王先生通过抓阄方式领取了第一套安置房,约113。由于第二套安置房属于期房,王先生认为等安置房建成后,根据村委通知以抓阄方式选房就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4年后,王先生从其他村民了解到村委已经筹备选房的事宜,有的村民已经接到选房通知了,而自己并未收到村委的选房通知。着急了解原因的王先生主动联系村书记,询问未通知自己领取安置房原因。村委给的答案是其他村民都能参与此次选房,唯独王先生不能参与选房。经过多次沟通,村委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第二套安置房。从2021年至2022年9月,王先生多方联系,村委仍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眼看村民陆续住进新房,村委以各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王先生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其要回第二套安置房。

选择维权律师,也非一帆风顺。上海、北京都是一线城市,律师人数远超其他城市。律师分工更细、更专业。虽说都是律师,也会出现类似于“隔行如隔山”的现象。王先生深思熟虑后,决定委托一位经验丰富且代理过同类型案件,并取得胜诉的律师,最好是资深律师。针对王先生要求镇政府交付第二套安置房诉请,律师一般思路起诉至法院,等待法院开庭。王先生委托纪律师后,该案件在诉讼中经历曲折是你无法想象的,案件在立案阶段波折不断,即便立案后,该案经历两次发回重审,数次开庭审理。

困境中,自救的尝试。

主动找,笑脸相迎。深陷困境之中,人往往会穷尽所知方式尝试自救。用尽所了解方式方法,试图解决问题。2016年王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一直等待村委会通知领取第二套安置房的消息。2021年底,村委会通知村民可以领取安置房了。当王先生和其他村民一样到村委会准备抓阄选房时,却被告知其不能参与。王先生询问不能参与抓阄选房的原因,村委成员告知王先生不能参与抓阄是上级领导的决定,想要了解情况找村委会领导。王先生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村委成员,询问不能参与分房的理由,都以上级领导要求为借口,搪塞王先生。反复找村委会主任、拆迁办负责人、镇长等,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补偿协议中第二套安置房。后经多次商谈,王先生得知村委不让王先生参与选房的意图逼迫王先生按照村委要求修改2020年签订的另一份补偿协议,如果不同意修改另一份协议,第二套安置房就不能领取。

动找,反应问题。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时间来到2022年7月底,眼看村民都住进新安置房。王先生很苦恼依法依规签订的补偿协议,村委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还以修改另一份补偿协议为要挟。长达几个月多方沟通,王先生发现主动找相关部门是无法领取到第二套安置房。王先生找到相关部门反应村委、镇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的行为,连续多次反映问题,村镇领导虽然找王先生谈第二套安置房问题,但沿用之前的借口,拒绝履行安置补偿协议。

困境中,他救的尝试。

经王先生主动协商及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村委仍拒绝履行交付第二套安置房。数月自救经历让王先生明白,现在单纯靠自己是无法和平的领取第二套安置房。王先生召集全家商议下一步该如何处理,众人一致认为纯依靠自身力量是不行的,委托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是维权的另一条路。但考虑到自己不懂法,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是最优选择。

王先生是上海人,上海作为一线城市不缺专业律师。从人数众多律师中选出最好的对王先生而言也不易。既要求律师实务经验丰富,且代理过同类案件,还要求案件取得好效果。王先生通过网站检索、短视频平台及朋友介绍,挑选出律师并逐一进行会面。与多位律师会面后,王先生认为目前会面过的律师都不符合其内心的标准。有的律师了解王先生的案情后,分析认为履行补偿协议案件是常规性案件,这类型的案件难度不大。若王先生委托其代理绝对没问题;有的律师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建议王先生主动找政府协商解决;甚至有的律师为了形成委托,让王先生预交部分办案费,后续费用根据诉讼结果确定。思虑再三,王先生决定选择上海之外的律师。听闻最早从事不动产征收业务的是北京律师,所以北京律师是首选。经多渠道查找,王先生找到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纪召兵律师,双方经电话沟通后,约定面谈的时间。会面后,王先生向纪律师陈述案情。纪律师从法律、现实政府治理等层面,分析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行为的违法之处。拒不履行补偿协议行为诉诸法院,由法院审查政府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违法性。王先生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纪召兵律师帮助其维权。

委托后,纪律师认真研究了王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结合案件目前状态,决定起诉松江某镇政府继续履行补偿协议。起诉材料备齐后,2022年9月通过邮寄方式诉至闵行法院。2022年10月,闵行法院立案庭审查王先生的诉讼材料后,以房屋补偿协议上未载明拆迁许可证号为由,意思是闵行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告知王先生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该案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纪律师根据征收法律及多年实务经验认为闵行法院作出的告知书不合法,依据不动产征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即便闵行法院对王先生提交案件不予立案,法院依法应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而非以告知书形式。纪律师与闵行法院立案庭就王先生案件到底属于行政或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多次交涉,最终王先生2022年11月收到闵行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考虑到上海的法院在处理某一类型案件有其地方的特色,纪律师决定以民事案件向松江法院申请立案。2022年11月,王先生以民事案件向松江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自提交材料后,松江法院并未联系王先生。2022年12月,王先生收到松江法院退回立案材料的通知。通知以王先生诉请未明确安置房具体地址及诉请不明确为由,故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随将立案材料予以退回。一般情况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约定安置方式。上海操作规程等安置房建成后,被征收人通过抓阄方式选房。

2022年12月7日,王先生再次向松江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同年12月底收到补正诉讼材料通知。松江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起诉缺少安置房已安置的证据材料和缺少安置房位于某小区的依据,王先生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补正。在纪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一份说明。2023年1月该案才得以立案,立案后法院法官既没有联系王先生也未联系纪律师,同年3月收到松江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以王先生诉请安置房具体坐落位置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不服松江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于同年6月份直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王先生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指出系实体审理认定问题而非立案阶段需要审查的,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书,责令松江法院继续审理。

第一次重新审理。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后,纪律师安排王先生保持正常生活。王先生收到松江法院关于2023年10月8日开庭的通知。庭审中纪律师从征收的法律规定及村民都已领取安置房等事实方面,论述被告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违法之处。庭审结束后,松江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王先生诉讼请求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明确的安置房坐落位置,且被告不认可,遂判决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

王先生满心认为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再次收到松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对判决书中观点感觉不可思议。王先生认为履行交付第二套安置房,既有明确规定法律,也有镇政府明显违法情形,法院居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纪律师看到判决书后,对一审法院判决中观点问题给王先生进行一一讲解,并安慰王先生不要着急,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法院主要论点进行一一反驳,并交代王先生如何向法院上诉。

一中院于2023年11月通知王先生即将开庭审理该案,二审开庭时纪律师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观点进行了反驳并根据法律规定阐述政府不履行协议的违法点。2024年1月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书,责令松江法院重审。

第二次重新审理。

王先生收到法院通知开庭的传票,内心已波澜不惊,不会胡思乱想了。2024年3月28日,王先生诉镇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案件的第二次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庭审中法官重点询问了王先生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安置小区内是否有剩余安置房的问题。针对庭审中的法官重点关注问题,庭后纪律师安排王先生补充提交了产权证、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2024年5月6日,纪律师收到松江法院关于5月30日进行证据交换的通知。在证据交换前,纪律师安排王先生查找安置房的房源信息,查询诉讼请求中安置房的价格,同时参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法官详细询问王先生在其主张的安置小区内;若没有安置房的情况下,能否货币补偿或者在其他新建的安置小区进行安置。针对上述的问题,纪律师在进行证据交换前与王先生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纪律师认为此次证据交换对案件推动作用很大,为了能够迅速解决王先生家安置房问题,把其他开庭时间进行了调整,先行准备王先生案件。但证据交换中,被告镇政府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法官却组织一场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交换。

2024年7月22日,王先生收到松江法院的关于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通知,通知王先生同年7月31日组织证据交换。各种因素导致证据交换的时间改为8月6日,证据交换后案件没有任何实质进展,法官简要询问其他问题。8月6日证据交换不久后,8月12日王先生收到松江法院关于谈话的通知,谈话的内容围绕安置房具体细节问题。8月23日,松江法院又组织王先生和镇政府就安置房履行的细节进行谈话。

多次谈话、开庭、证据交换,王先生保持耐心。等待法院判决书的同时针对王先生案件纪律师制定了其他策略并告知王先生如何具体实施。王先生十分信任纪律师,虽然内心着急,但还是完成纪律师交代的其他工作。2024年12月20日,王先生收到松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如愿领取了第二套安置房。王先生对纪律师专业度给与高度评价,对纪律师表示感激之情。

本案自纠纷的发生,行政机关不曾以合法的途径与王先生进行协商,而是利用其手中行政权力,逼迫王先生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修改第二份安置补偿协议,王先生若不同意修改,则不能领取第二套安置房。对王先生而言,无论是第一份还是第二份与镇政府依法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情况是政府不诚信,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反而以修改第二份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威胁。

纯靠王先生家的能力,想顺利自救出局很难。王先生曾尝试各种方式维权,都无功而返。在自救无望的情况下,王先生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这是无奈且明智的决定。在找寻律师环节,也是多方打探,多途径寻找,最终找到纪律师并委托。

纪律师因专业从事不动产征收业务多年,在上海也代理过不少不动产征收案件,深知上海地区的政府、法院在不动产征收案件中处理方式的特殊性,结合王先生案件现况予以推进,逐步优化维权策略。代理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阻力,这恰是体现律师专业度的时刻,多次与政府在法庭较量后,最终取得胜诉的判决并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维护,离不开王先生对律师信任及对律师维权策略的坚定执行。

不动产征收案件特殊性,能力强的当事人可以自救,但大部分是无法自救出局的,只能依靠专业律师帮助维权。

补偿标准低,继续谈;补偿谈高了,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了,是否万事大吉?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后,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协议,单纯依靠诉讼是否致胜?这个问题只有亲自参与到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最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