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碎阴谋,为民营企业经营护航
关键词:土地流转、征收改造、协议无效
代理律师: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纪召兵律师
【事实概要】
2003年,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饶有为(化名)携全家来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与当地沙河镇卫生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废弃卫生院落),以3万元的转让价格,取得了约3亩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饶有为即投资百余万元,对原有建筑设施进行了加固、修缮,并进行了扩建厂房,创办了当地第一家电子厂--新华电子厂(化名),组装生产手机等充电器,供货到浙江省温州、义乌等地。饶有为经营有方,经过近十年的艰苦创业,新华电子厂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以及解决周边人员工作就业作出了贡献。因周边村庄“旧村改造”项目的启动,征收方意图顺便也把新华电子厂一并进行拆迁,但征收方无法提供土地或厂房进行调换安置,给予的货币补偿款又根本无法重建厂房,饶有为即不同意对企业进行搬迁。然而,让饶有为意想不到的是,接下来便是沙河镇卫生院起诉他,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的长达几年的诉讼。饶有为自收到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他就本着让专业人士办专业事的思路,经多方打听确认,毅然聘请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动产征收领域专家纪召兵律师鼎力维权。2013年2月16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了(2011)章民四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贡区沙河镇卫生院与饶有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饶有为提起了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15年4月27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2014)章民四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章贡区沙河镇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章贡区沙河镇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经四年之维权,饶有为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地了,企业至今得以正常生产经营。
【办案掠影】
妙提管辖权异议
作为征地拆迁知名维权专家的纪律师“临危受命”,在饶有为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才接手本案。纪律师告诉饶有为,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合同纠纷,实质上系想对企业进行搬迁,要用法律武器坚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法院短时间内即将开庭的传票,作为被告的我方,必须要争取更多时间,打乱对方的节奏。于是,经验丰富的纪律师,首先选择了引入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武器,截断了征收方希望以快速开庭来达到目的之策略。管辖权异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时,所提起的法律救济渠道,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不仅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准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能够放缓法律程序的进展节奏,有计划的打乱“敌方阵脚”,并为己方争取时间。一旦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就需要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由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在审查裁判作出前,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本诉案件的实体审理。即使一审法院确认异议不成立,而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仍可对此裁定提起上诉,继而将管辖权异议引入二审程序,本诉案件依然停止实体审理。于是,一连串法律运作之后,纪律师成功帮助饶有为延缓了诉讼进程,沙河镇卫生院于2011年12月14日提起的民事诉讼,直至2012年底,才正式进行开庭审理。
信息公开获取证据材料
2013年2月16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在签订时属于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向地方政府国资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协议书签订后未经申报批准,故该协议无效,即作出了(2011)章民四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贡区沙河卫生院与饶有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纪律师分析,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除受到极大行政指使干预外,还有一点就是原告提供的一份镇政府证明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材料,一审法院并未审查该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而径行据以作出了判决。在上诉期间,饶有为在纪律师的指导下,向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着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陆续答复,饶有为获得了案件制胜关键的证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在针对饶有为提起的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涉案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不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此,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性质的事实已经彰明较著。2013年8月12日,通过纪律师出色的庭审代理及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饶有为的上诉请求,作出(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即迎来了转机。
一胜再胜,力保企业平安
本案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该合同纠纷案件再次组织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纪律师提供了若干证据,对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协议书的合法性、涉案土地的性质等作出充分阐释。庭审过程中,这位来自北京的专家律师一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趋势”的法律理论被合议庭采纳。在庭审结束后,纪律师趁热打铁,又迅速递交给法院一份代理意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理论及实践上的详细解说,他指出“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过于严格,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强调“在市场经济领域,对交易的限制总是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认为“从法经济学角度而言,权利如果是可以转让的,那么资源价值就能得到最大化”,并提到实践中党中央政策文件与有关地方政府的规章已对该问题进行了肯定,如党的十八大文件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提出的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深化改革的政策要求,广东省政府发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皆对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活动持肯定态度。可喜的是,两年后的章贡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公平正义职业道德的引领下,2015年4月27日,一审法院采纳纪律师的意见,肯定了涉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作出(2014)章民四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章贡区沙河镇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后赣州市中级法院驳回章贡区沙河镇卫生院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案件结语】
同一个案子,在同一个法院,时隔两年,作出了两份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反映出人民法院虽经不断改革,但确实仍存在不足,法官职业化水平亟待提高。可喜的是,中国司法正在不断进步。窥一斑见全豹,仅以本案为例,同样是章贡区人民法院,仅仅两年时间,不论是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还是庭审程序,都充分体现了司法进步。本案饶有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胜利,让纪律师非常欣慰,因为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不仅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企业得以正常经营。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位以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为己任的律师相信:只要坚持法治信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恪尽职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就一定会对实现公平正义产生强大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