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置换商铺的维权之路
发布时间:2022-04-08

原地置换商铺的维权之路


关键词:山东省夏津县拆迁改造、听证会、原地产权置换

办案律师:纪召兵

承办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事实概要】

2011年6月的帘幕轻轻拉开,蔚蓝的天空,肆意的艳阳高照与偶尔的斜风细雨,仲夏的京城里一簇簇繁华的都市信息在秘密私语。这天,一对年逾五旬的夫妻带着一面锦旗来到北京,但见那面巨幅红色绸缎制成的锦旗上金光闪闪:“赠纪召兵大律师:辗转神州只为百姓利益,奔走华夏力求公平正义”。

说到这面锦旗的来历,时间还需要回到一年前:2010年6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永泰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取得了运输公司片区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范围内,曹泰西(化名)有一栋独立的三层楼房,其中一层为门面房,经营农机买卖,二层为居住用房,三层则作为仓库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8.56平米,经评估,对应补偿总额为118.56万元。协商过程中,曹泰西希望能够原地回迁,但遭到拆迁人拒绝,谈判也因此不欢而散。

眼见凭借一己之力很难扭转乾坤,曹泰西一家人于2010年7月初来到北京,寻找能够帮助自己维权的王牌律师。而他们的首选,正是声名远播的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主任。纪律师热心接待了曹泰西等人,并详细分析、解答了来访者关心的拆迁程序问题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咨询完毕后,一贯谨慎的曹泰西并未斩钉截铁地签订委托合同,而是决定回家考虑考虑。考虑再三后,曹泰西心中对法律的力量与律师能力的认同不断加强,于是在咨询时带回的委托协议上签下名字,正式委托纪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在纪召兵律师步步为营的法律救济下,曹泰西一户的拆迁命运进行曲终究实现了华丽变调:曹泰西一家获得了极为理想的原地回迁。也因如此,才有了文章开篇之景--曹泰西的双亲带着锦旗专程赴京向律师致谢。

【办案掠影】

由于曹泰西充分掌握了维权先机,纪律师介入之时的光景甚是风平浪静,故而纪律师并没有像别的案件一般介入后立即紧锣密鼓地进行法律运作,而是彬彬有礼地代表曹泰西与拆迁人永泰公司进行谈判。几轮协商下来,拆迁人一方有所妥协,同意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可是,拆迁房屋门庭若市,安置房屋却门可罗雀,巨大的心理落差使得曹泰西一方望而却步,“先礼”完毕的纪律师也因此准备随时投入“后兵”维权阶段。

办案第一阶:风云突起,拆迁裁决与拆迁许可之诉

在拆迁博弈中,“以裁决促签约”是拆迁方屡试不爽的“杀手锏”。2010年8月12日,永泰公司在与曹泰西和谈不畅的情况下,果断申请了拆迁裁决。而裁决程序的启动,无疑将曹泰西推到了强拆的边缘。

眼见强拆风险“风雨欲来”,纪律师对案件经过进一步分析后,决定化被动为主动,遂于2010年8月24日以一纸《行政起诉状》将作出《拆迁许可证》的夏津县建设局推上的被告席,主张被告在拆迁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并存在未依法履行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错误,其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夏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曹泰西诉夏津县建设局拆迁许可一案,并于同年11月初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纪召兵律师不但挥洒大师风范唇枪舌战,将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性鞭笞殆尽,还获取了新的重量级维权筹码--涉案拆迁项目的立项文件《关于夏津县永泰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运输公司片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与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发现这两项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要件,皆存在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的违法点。这一发现不但拓宽了维权空间,也为接下来的裁决调解会奠定了优势基础,在整个维权之旅中当之无愧地担起了“千斤顶”的重责。

办案第二阶:不啻天渊,裁决调解与裁决结果

2010年9月25日,裁决调解会如期召开。调解会存在的应然价值同于听证会,即在于使得公力决策者在听取利益相关者民意之后方才做出最终决定;而裁决调解会的存在意义,则是让裁决机关客观地把握判断标准,居中裁判。为达成这一应然价值的实然转换,纪召兵律师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事先拟好了谈话思路,有力、到位地对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性、拆迁补偿方式剥夺被拆迁人选择权的违法性、委托评估机构的违法性、评估时点与方法的违法性进行了环环入口的剖析,从而做到有备无患。

调解会上,纪律师缜密而激昂发言引得了调解现场的阵阵“满堂彩”。从经验哲学的角度来讲,如此精彩绝伦的调解过程势必带来一个理想的结局,前方的强拆也因此止住迈进的步伐。

然而,2010年10月中旬,夏津县建设局出人意表地作出了裁决结果,裁决拆迁人永泰公司向曹泰西支付补偿款121.81万元,后者则有义务在15日内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完毕。显然,“上帝的归于上帝,撒旦的归于撒旦”,裁决调解和裁决结果之间实在相去甚远,毫无逻辑顺延性可言。

维权之旅,依然处于进行时

办案第三阶:厉兵粟马,三大复议与强拆听证

“路漫漫其修远兮”的拆迁维权之路仍将继续,既然裁决已出,那么强拆势必很快“大兵压境”。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纪律师先后2010年11月中旬提起了三项行政复议申请,其中两项是向夏津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夏津县建设局所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夏津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做的《关于夏津县永泰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运输公司片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另一项则是向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销夏津县建设局对曹泰西所做的裁决书。

然而,三项复议申请中有两份如“泥牛入海”般杳无音信,另一份则被复议机关以申请人曹泰西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曹泰西的拆迁命运因此而处于惶惶的悬空状态。

时间的沙漏不会因为曹泰西及其家人对另外两份行政复议申请的靡靡之音的殷殷等待而定格在某一时空,反而总是有规有矩地洗掉昨日红尘,只剩下一片星月不老的神话。不过,深陷拆迁之忧的曹泰西俨然没有余力领悦时光的大气之美,因为生平第一次遇到拆迁的他于2010年11月29日收到了夏津县建设局对其所作的《听证权利告知书》,通知其于12月7日参加行政强拆前的听证会。

看来,纪召兵律师的系列依法维权动作不但“没有赶走狼,反而招来了虎”,违法压力不断升温的拆迁方已然试图强推强制拆迁程序,待生米煮成熟饭之后,即使前置拆迁许可、规划许可、立项被判违法,也不能扭转房屋即将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拆迁方的意图显然逃不过纪律师的火眼金睛,根据纪律师判断,此次听证会将会是最后的战役,正是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如果听证成功,将会是溺水者手中最后那根救命的稻草;当然,如果听证失败,也极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那根稻草。基于此判断,力求公平正义的纪律师经过一番极为周详的准备之后,陪同曹泰西参加了强拆听证会。

听证伊始,纪召兵律师直切主题,以五大深刻、精辟的理由主张中止该强制执行程序:①该次拆迁项目不符合《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住宅的原因;②该次拆迁中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存在诸多违法之处;③该次拆迁中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④该次拆迁中裁决书的颁发存在诸多违法之处;⑤强制拆迁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会,致使听证程序有误。

曹泰西等人金诚所至的祈祷,纪律师鞭辟入里的辩论,最终迎来了这一维权案例“毕其功于一役”的圆满结局:夏津县建设局没有做出最终的强拆令,拆迁人永泰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也一改强势姿态,诚意十足地邀请曹泰西重新回到谈判席。2011年5月底,双方终于达成意思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人对曹泰西一户进行原地回迁,“拆一还一”,另外再给予23万元货币补偿。

【律师说法】

欲望是滋生人间之恶的根源。人生百态的复杂,离不开欲望的作用。当欲望错生在一个无序的环境中时,会造就令人不安的命运。之所以令人不安,是因为那样的命运里总藏着一个不见底的深渊。一旦陷落入深渊,只会愈挣扎愈暗沉,最后跌扑在戾气氤氲的深渊深处。

将这一思考结论放置到拆迁领域中来,也能得出同样深沉的感触:在一个有些过度崇拜“物质文明”的时代里,经济这一虚无缥缈的话题无时无刻不在被人们放大。在《拆迁中的利益博弈》一文中,笔者曾谈到,参与我国拆迁利益博弈的主体主要有四方:地方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户。这四方主体对于拆迁都有经济层面的欲望。展开来说,地方政府的欲望在于获得土地出让金、搞好政绩工程;开发商的欲望在于建设成本最小化而获利最大化;拆迁实施单位因为对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有着很强的依附性,其欲望也无外乎从拆迁中渔利;拆迁户的欲望在于财产权的合理补偿,当然,并不排除少数拆迁户不恰当地抱有“拆迁拆迁一步登天”的幻想。这种利益追逐或幸福守望,再碰上乏善可陈的拆迁法律体系,其无序可想而知,有如螳螂、蝉与黄雀,在一个共同的利益圈子里面相互觊觎、彼此厮杀,何其惨烈。

不过,无论是人生的局乱了,还是利益纠葛的局僵了,人们都可以用两种态度来面对:一种是危机公关,临危不乱,运筹帷幄;另一种则是惊惶失措,狼狈而逃。前一种态度可以迎来希冀,后一种态度则会遭致折堕。